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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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6 16:13
刑法理论中,刑罚目的的定义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实施刑罚的根本目标,而广义的则涵盖了国家制定、裁量及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整体效果。普遍认为,广义说的观点更为普遍,可以从近年来的刑法著作中得到印证。刑法制度并非简单的刑种堆积,而是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理解刑罚目的需要系统全面地考察刑罚体系及其各组成部分的运行机制,而刑罚权是这一体系的基础,是国家实施刑罚的基石。
若忽视宏观上的刑罚权分析,刑罚目的的界定就会缺乏实质。没有刑罚权,刑罚目的就失去了政治依托,变得空洞。同样,如果仅仅关注刑罚权的某部分,如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而不提及刑罚监督权,那么刑罚目的就会显得不完整。刑罚监督权作为国家刑罚权的一部分,对刑事活动起着保障作用,确保刑罚体系的正常运作。完整的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和督刑权的统一。
通常的刑罚目的通说认为,国家期待通过刑罚达到预定效果,但这一观点并未充分考虑求刑和督刑的目的,因此显得不够全面。刑罚目的有其独特的特性: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