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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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22:33
第六章 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肩负起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严格监管职责,确保运营合规性。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的执法行为。
重点检查区域包括货运站和货物集散地,必要时在公路路口进行,但需避免对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禁止随意拦截或双向拦截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至少需两名工作人员参与,并出示交通部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以示身份。
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有权了解情况并查阅相关资料,但必须尊重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和资料。
在货运站检查中,一旦发现超载行为,将立即制止,确保装载符合标准后才允许车辆通行。对于在非许可区域违法经营的运输经营者,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管理机构会记录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并通知许可机构。
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管理机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有权先行登记违法证据。若经营者不履行处罚决定,将影响其车辆年度审验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对于无证货运车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暂扣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车辆需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者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并可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货运车辆管理、货运经营管理、货运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79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