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5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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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21:12
十二岁杀人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必须进行教育与管理,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主要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必须要符合《刑法》当中的构成要件,其中,主体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必须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十二岁杀人犯怎样处理?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有了故意杀人的“案底”,无论在学习、工作和出国签证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且这种影响是终身难以改变的。
二、未成年犯罪处理原则是什么?
1、从宽处理的原则
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认定,比如说故意杀人罪就需要符合主体构成,要件也就是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12岁的杀人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此进行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