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何时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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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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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9 18:1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的时候入罪入刑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时,应该及时报警处理。报案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公安局备案,如果因为个人信息丢失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颁布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数量数额标准和危害后果,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应该报警。报案的目的一来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是可以备案;如果个人重要的信息丢失,而且知道怎么丢失的或者是有很多线索,保留证据上诉,情节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最新增加到《刑法》中的,此罪的处罚标准是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情节一般的,会被判处拘役;情节严重的,会判3年;情节十分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的,会判3年以上,7年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对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来源条件的界定,列举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法律条文中“等”字的表述就给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结合刑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整体性解释方法,从本罪所在的章节来看,其被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保护的法益乃是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在公民现实生活中,除了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之外,诸如网络购物、物流快递、房产、保险等服务性行业,与社会公众也具有紧密的联系,这些单位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由于此类单位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漏洞,某种程度上也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重点凯觎的对象。
就此而言,如果仅仅将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限定在金融、电信、交通等刑法所明确列举的单位,势必不利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违背了刑法当初设定本罪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立法目的。
故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只要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就属于本罪的单位之列,而不必限于国家机关等公权力机关。本案被告人沈辉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或其他公权力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利用帮助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信息中心维护房产销售系统的便利,私自导出该系统中的公民个人房产信息,正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作为犯罪主体的身份是适格的。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们一般是有一定的认定的标准的,而且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进行认定的时候,我们可以从犯罪动机是否主要是为了牟利、个人信息是否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等方面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