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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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6 10:37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土地管理的核心机构是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简称市储备中心。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宗地的收入与成本进行评估,提出收储与出让建议;按照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的批准计划,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确定宗地的出让底价,并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对土地费用和经营成果进行核算,并承担相关责任;筹集土地储备资金,分析土地市场动态;以及参与土地供求和价格趋势的分析预测。
丹东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是一个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重要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市国土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林业局、文化局、监察局、法制办、审计局和各区政府。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涵盖制定土地管理政策,审批收储和出让计划,监督费用预算和决算,推动工作进程,考核成本与经营成果,以及协调各成员间的分工合作。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市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审批、计划编制和征地监督等;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预算审查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规划指标管理、拆迁补偿监督等;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执行监督和违规查处;市林业局负责林地管理;市文化局负责文物保护;市监察局负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法制办负责审核相关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土地出让收支制度执行;各区政府则负责本区工业用地相关工作和资金筹集。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经2010年4月2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11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以丹政发〔2010〕20号印发。《暂行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土地收储管理、土地出让管理、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附则7章23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