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4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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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01:52
有网友在看过日剧《昼颜》后又这样的评论:《昼颜》剧里女一号指责女二号,说不可以离婚,会伤害孩子。这完全莫名其妙的。女二号自己说得好:孩子可以看穿爸爸妈妈的心的。夫妻貌合神离难道孩子就开心了?而且日本法律总应该对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探视权、抚养费有规定吧。即使主妇不要监护权,也可以探视;如果主妇要监护权,那么前夫也要支付抚养费啊。离婚有啥可怕的。把简单的事情说得绕来绕去很复杂,真是奇怪的思维。讨厌老公就离婚,明明很简单。没有自尊的女人真可怕。
网友咨询:
离婚后,孩子归男方,女方有探视权,这个探视权需经男方同意吗?
广东凡天律师事务所高加攀律师解答:
男方有协的义务,无需男方的同意。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的义务。”
网友咨询:
夫妻离婚,男方不愿意承担宝宝的抚养费,也主动放弃抚养权,由女方抚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要求男方无探视权,受不受法律保护
高加攀律师解答:
抚养费义务与探视权相互独立,即使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小孩,除非其探视会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该权利不应被剥夺。
行使探视权需遵循什么原则?
高加攀律师普法: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
高加攀律师普法: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高加攀律师补充: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