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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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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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9 09:06
为防治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并确保生态安全,舟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处理本市内(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危险废物污染问题,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物品和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危险特性物质,无论是固态、半固态、液态还是气态。
防治策略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危害,充分利用资源以及无害化处置的原则,鼓励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市、县(区)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卫生、海事、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监管。
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需遵循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设施的设立,以及医疗废物、海上危险废物、病死畜禽等的管理。同时强调了环保部门对现场活动的检查,以及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同步建设防治设施的要求。
企业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信息并制定管理计划,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法律和信用记录的处罚。此外,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转移需经批准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有效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扩展资料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该《办法》经舟山市*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6日舟山市*令第31号公布。《办法》共26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企业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信息并制定管理计划,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法律和信用记录的处罚。此外,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转移需经批准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有效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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