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8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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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8 07:15
价格歧视作为一种垄断定价策略,既可帮助垄断者获取高额利润,也可能引发不公平竞争,因此需要适当的约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全面禁止。在某些领域,如公用事业,如电力和水供应,对于无法储存的服务,采用高峰和低峰时段的价格差异,有助于资源优化,对社会有益。例如,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价格歧视问题有所规定,通过《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对损害市场竞争的定价歧视进行规制,如果价格歧视导致竞争减少或形成垄断,将被视为非法。
在中国,对价格歧视的处理更为复杂。《价格法》明确禁止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同等条件的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这里的“价格歧视”指的是,提供相同等级和质量商品或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方设置不平等的价格。经营者未经合理理由,对同等条件的买主实行差异化待遇,如给予甲企业批量优惠,却不给予乙企业,或者因为地域差异给予不同价格,这些都是被认定为价格歧视的行为。这种行为妨碍了买主之间的公平竞争,有碍市场竞争,因此全球反垄断法规普遍对此进行限制。
所谓价歧视性定价,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