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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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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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2 12:30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
网友咨询:
离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补充: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提出的主体仅限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过错方无权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则双方均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过错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