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委托物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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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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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3 22:00
占有委托物的规定是:占有委托物是指占有人基于契约关系而保管委托人的东西。原权利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维持物的使用价值的义务时,占有委托物的借用人、承租人或保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代替原权利人履行义务,以使物能够被借用人、承租人有效使用。
一、占有委托物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合法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占有委托物的借用人、承租人或保管人将借用物、租赁物或保管物交付他人修理、运输等,往往基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原权利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维持物的使用价值的义务时,占有委托物的借用人、承租人或保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代替原权利人履行义务,以使物能够被借用人、承租人有效使用。
二、无权占有没有留置权
无权占有是有留置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由此可见,留置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论债务人是无权处分还是非法占有,只要债权人是善意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占有改定可以设立质权吗
1、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2、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占有委托物是指占有人基于契约关系而保管委托人的东西。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合同的类型也在不断的上升,例如我国的委托合同、质押合同等,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合同签订的规定。
占有委托物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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