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拖欠工程款七年,现起诉对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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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3 20:12
工程款拖欠中的诉讼时效指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要求建设单位付款或追究其违约责任等合法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对方拖欠工程款已七年,工程已结算,现在起诉对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期间,我方一直电话催促对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对方始终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推诿,现在已经起诉,法院也已经受理,如果对方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怎样才能抗辩呢?
是用手机通话的,没有短信,提供手机通话记录只能说明曾经与对方联系,能证明是催促工程款的通话内容吗?
徐永平律师解答: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你可以证明在这段期间你一直在催促对方支付相关款项,如:电话通话单,短信单,之前签的工程合同。
可以的 ,你们七年都和对方没有业务往来,但是为什么会保持持续联系,这个就可以作为一个依据的。
徐永平律师解析: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表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徐永平律师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在于防止房产地公司等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款而作出的措施,“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