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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物有权处理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4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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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02:16

债权人对于借款抵押物是否有权处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无权自行处置抵押物。债务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存在不按时归还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借款抵押物有权处理吗?

要看情况,债权人无权也不能自行处置抵押物,如果债务人同意是没有问题的,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拍卖。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担保期间怎么确定?

1、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2、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3、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可以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三、借款合同可以要求最高额抵押担保吗?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债权人是否有权处置借款抵押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最高额抵押等。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范围内,以抵押物作为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权不特定性的特点。

借款抵押物有权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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