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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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1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界定商业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首先,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具备一般企业的特点,如需要自有资本、依法纳税、自主经营且自负盈亏。其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不同于生产流通领域的实体企业,而是专注于货币与资金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它们以盈利为首要目标,遵循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过度干预。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业务范围广泛,功能全面,尤其因能够开展活期存款业务并创造存款货币,具备信用创造的职能。
在法律地位上,《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根据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具有明确的企业法人地位,其经营活动独立于国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行有限责任制度。银行作为法人主体,享有法人的资格和权利,国家仅以其出资额对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