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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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2:55
有很多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在工作中或重或轻的受伤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对于受伤职工来说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就有很多人受伤后马上准备进行工伤鉴定。但是伤情鉴定是越早越好吗?
网友咨询:
伤残鉴定越早越好么,做得太晚影响评残的级别么?左腿粉性骨折,应该什么时候做,关于伤残鉴定总是有很多说法,是不是有猫腻,还有做伤残鉴定鉴定机构怎么有的说法不一是怎么回事?有说是治疗终结的。有说3月的,还有说康复后的,该信谁的?鉴定机构说康复后才给做鉴定是怎么回事?
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陈光慧律师解答: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但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越早越好,鉴定时间的早晚不会对伤残等级有任何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陈光慧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陈光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经济师资格,具有多年财务、金融工作经验。世事无常,意外难挡;何以解愁,约"慧"无忧。有问题来约“慧",来约“慧"没问题。遇见不如预见,我们约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