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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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2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自我管理,促进城市基层民主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居民委员会被设立为居民自我服务、教育和管理的基层自治组织。
第二条中规定,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的政府或派出机关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而居委会则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宣传宪法、法律,维护居民权益,办理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以及参与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与居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并向政府反映居民意见和建议。
选举制度明确,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每位十八周岁以上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居民会议是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由居民组成,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出席才能进行投票。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遵循民主原则,成员需遵守宪法和政策,办事公正。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内容不得与国家政策冲突。经费来源、工作补贴和办公用房等由政府规定并提供支持。
对于特定群体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居委会负有监督和教育的责任,而机关、团体等单位需支持居委会工作,其职工家属可参与居民委员会,但具体事项需在政府指导和本单位支持下进行。
此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