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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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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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3 1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确保安全供应,保障公民和公共安全,以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了燃气的适用范围,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供应与使用,以及燃气发展规划、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明确了燃气工作的原则和政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管理工作,地方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的燃气管理。国家鼓励燃气科技研究,提高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着重于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要求国家和地方依据相关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确保燃气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燃气设施的建设、应急储备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是重要内容。
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政府投资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燃气设施需经过招标或选择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需确保燃气质量,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并接受监管。
第四章强调燃气使用安全,规定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规则,不得擅自操作燃气设施或进行违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用户投诉,保障正常用气。
第五章着重于燃气设施保护,划定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要求燃气经营者维护设施安全,保护燃气设施不受损坏或挪动。
第六章规定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发现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追究责任。
第七章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强调了对政府、燃气经营者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