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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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18:44
法律主观:一、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法律特征包括:
1.居住权主体对象广泛的自然人。
2.居住权消灭有3种情况,约定时间到期、居住权人自动放弃或去世。双方有约定时间,就按照约定时间执行,如果未约定时间,就是终身,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权益才会终止。居住权人自动放弃,也可以终止居住权。
3.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当然有特别说明规定的例外。
4.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三、居住权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2.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3.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