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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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3:56
根据江苏省政府的规定,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的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提留最高不超过30%。这部分被提留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安置补助费,不得提留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