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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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21:01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伴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推进市场化转型的进程。国有企业在充分利用资本融合优势,发挥战略投资者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要承担我国政治体制下权力配置带来的政治成本,以及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双重委托问题。在此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等制度文件和配套政策陆续制定出台,对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上市公司治理,强化外部投资者发挥治理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在企业实践过程中,作为非独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常面临着控制权“缺失”的焦虑;因此对混改企业或上市公司如何即规范合规,又有效参与的治理,以协调各方主体利益冲突,是许多国有控股股东思考的问题。
中大咨询认为,要实现对国有非独资企业规范有效的治理,关键在于是建立以“章程+产权代表”为核心的制度性安排,以实现“治理型”行权。首先,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其严格规范了出资人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是治理主体的行为准则。2019年以来,以南方电网、深投控为代表的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一企一策”推进下属企业章程修订工作,做到国有控股股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其次,产权代表受国有控股股东委派或提名,在派驻公司参与治理或监督,是实现“治理型”行权的重要抓手,是在派驻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风险防控中,实现国有股东意志的重要保障。佛山市某集团通过明确产权代表选聘条件、管理和激励机制、定期/不定期汇报制度,以实现治理体系的高效落地,同时制定了产权代表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即提升了治理决策效率,又压实了产权代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