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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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5:01
租房子是很多人都经历过的,在租房的过程中就涉及到了租赁合同,这个合同中会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房子虽然是房东的,但是在租出去的那刻开始,租客拥有房子的使用权。那么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租赁双方有什么义务?
网友咨询:
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租赁双方有什么义务?
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解答: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
张晓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司法行政机关任职,主要从事商事诉讼仲裁、公司诉讼、婚姻家庭以及征地拆迁等领域法律业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5:01
租房子是很多人都经历过的,在租房的过程中就涉及到了租赁合同,这个合同中会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房子虽然是房东的,但是在租出去的那刻开始,租客拥有房子的使用权。那么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租赁双方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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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租赁双方有什么义务?
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解答: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
张晓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司法行政机关任职,主要从事商事诉讼仲裁、公司诉讼、婚姻家庭以及征地拆迁等领域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