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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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00:59
青岛市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公民权益,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项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详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的建成区,其中崂山区的范围由当地政府公开公布。市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需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领导,安全生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新闻媒体需进行宣传教育。
明确规定,禁止在车站、机场、医院、学校、楼顶、阳台等人员密集和敏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日允许燃放,其他时间则严格限制。重大活动需施放焰火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鼓励居民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集中燃放,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
制作烟花爆竹被严格禁止,批发企业需持有许可证并遵守储存规定。零售环节也需通过申请并满足安全条件。销售和燃放危险性大的产品如拉炮等也被明令禁止,具体品种由相关部门规定并提前公布。
对违规行为,如燃放、制作、批发、零售和运输烟花爆竹,都将受到罚款等处罚。同时,若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违规者还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严重者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举报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士,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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