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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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16: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如发现拘留之人有必要进行捕获审问,必须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若存在特定情况,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到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接收到公安部门提出审核批准逮捕书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天再加七天,即总共为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