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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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13: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自其被执行拘留或逮捕之日起计算。若遇有特殊状况,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为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