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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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08:31
为了确保在洪涝和干旱灾害中的应急响应能力,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防洪法》、《防汛条例》和《抗旱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了本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简称中央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出资,水利部全权负责其采购、储存和管理。这些物资旨在为遭受严重灾害的地区提供支持,包括用于防汛抢险、抗旱减灾以及救助面临洪灾和旱灾威胁的群众的各类必要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遵循“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由水利部统一制定,确保物资的质量和适用性。
重要的是,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央物资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以及储备管理费用,全部来源于中央财政,必须专款专用,任何挪作他用的行为都将被严格禁止。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于2011年9月8日由财政部、水利部以财农〔2011〕329号印发。该《办法》包括总则,储备定额、品种,储备管理,调用,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附则6章30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