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执行时间及废止旧办法情况如何?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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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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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1 16:54
在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的管理中,有一系列的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央物资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工作,以及相关的经费管理,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严谨监督。任何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都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财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三十条强调,此管理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取代了财政部和水利部之前发布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这意味着旧办法将被废止,所有相关工作需按照新的规定进行。
以上是关于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附则的详细内容,强调了财务监管和旧办法的终止日期,确保物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扩展资料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于2011年9月8日由财政部、水利部以财农〔2011〕329号印发。该《办法》包括总则,储备定额、品种,储备管理,调用,补充、更新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附则6章30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