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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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02:14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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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法利益,胡志红伙同路喜功采用盗版方式,在路喜功所租用的西安三旗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工业园区的厂房内印刷八类书籍,用于销售谋利。路喜功在胡志红指定的书店购买样书,并经胡志红确认后,由路喜功负责印刷以上书籍,胡志红随后将部分书籍出售。12月17日,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剩余6083册盗版书籍予以查扣。 胡志红、路喜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孙月勤律师解答:
胡志红、路喜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因该案中大部分书籍尚未售出,胡志红、路喜功的该部分犯罪行为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路喜功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孙月勤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孙月勤律师/仲裁员。从事法律服务20年,律师执业十一年。现担任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中心调解员,湛江仲裁委员会、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及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
长期为中小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公司风险防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非诉法律事务。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及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侵权及维护诉讼,对民商事及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及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