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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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20:31
人民*的刑事申诉复查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并向*申诉,人民*会在研判案件之后决定是否复查。若决定复查,则要拟定复查计划并明确复查的目标,随后进行复查。
一、人民*刑事申诉复查规定是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申诉的,人民*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2、人民*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3、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结果;③复查处理的意见。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
二、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申诉人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
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②上级人民*对经终审*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三、申诉的审查处理
(1)人民*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进行。上一级人民*对未经终审人民*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审查;对经终审人民*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及其上一级人民*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应当交下一级人民*处理。对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审查。原审人民*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审定。
2、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人民*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可以不再受理。
5、人民*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复查完成后,*要作出复查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原审*。如果判决正确,则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若认为*的判决有误,则要通知*重新审理。复查制度是对于当事人最后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