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1:3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23:09
安全事故发生后,实践中不少主管人员为了逃避责任,选择瞒报事故或者阻止他人报告真实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情况恶化,这种情况下,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网友咨询:
不报和谎报事故情况怎么处罚?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谢克武律师解答: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谢克武律师解析: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应当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果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罚。
1、行政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人,具备以下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谢克武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代理各类案件上千宗,擅长办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房产投资开发、金融借贷及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风控体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备扎实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23:03
安全事故发生后,实践中不少主管人员为了逃避责任,选择瞒报事故或者阻止他人报告真实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情况恶化,这种情况下,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网友咨询:
不报和谎报事故情况怎么处罚?
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谢克武律师解答: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谢克武律师解析: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应当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果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罚。
1、行政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人,具备以下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谢克武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代理各类案件上千宗,擅长办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房产投资开发、金融借贷及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风控体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备扎实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