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就《信用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消金平台资金合作或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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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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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0 11:27
据多家媒体报道,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2017年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由于我国个人 征信 体系一直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放贷机构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 贷款 时存在短板,信用保证险成为了为借款人提供增信的手段,帮助持牌金融机构控制不良率的手段。 由居民消费增长带来的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也给信用保证保险的带来新的增长点,并且目前仍在保持快速增长。不少公司开始将保证保险业务作为重要业务来抓,如平安、人保、阳光、大地、众安等,而据慧保天下报道,平安一家保费收入就超过300亿元,占据市场半壁江山。 相应的,信用保证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仅面临着新的信用风险,也衍生了一些乱象,此前消金时代有过 相关报道 。 2017年银保监会曾下发暂行办法对信保业务进行监管,日前新下发的意见稿则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消金时代对其中与消费金融业务相关条例进行整理解读: 信保业务分类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意见稿原文 意见稿将信保业务分类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消费金融业务中借款人通过加保获得贷款,因此属于融资性信保业务。
对保险公司资质要求提高
第四条(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要求)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二)总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应当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承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意见稿原文 对比暂行办法,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做了更高要求,其中做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要求规定再加高。
做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此前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增加到90%和180%,并且需要满足的期限为上一季度拉长为最近两个季度。
接入央行征信是一个新内容,因接入央行征信的保险公司需要有独立机房、专人管控、安全管理等能力,此前仅有少数保险公司能够与央行征信对接,如平安、阳光等保险公司,而互联网保险公司仅有众安一家,接入央行征信有助信保业务降低审查成本与贷后成本,提升信保业务风险定价水平,间接助力普惠金融。
(独立审核)保险公司应当对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不得将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意见稿原文
核心风控不得外包,还是熟悉的配方与味道。全文也有多条提到保险公司“应对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说明,要做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自己拥有完整的风控能力,信保业务必须有门槛。
第五条(承保限额)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其中,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通过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意见稿原文 融资性信保业务(4倍)承保限额低于一般信保业务(10倍),单一借款人若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借款并恰好都由一家保险公司承保,若超过保险公司责任余额上限,借款或受限。
P2P平台C端信用保险标或消失
(禁止行为)(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 意见稿原文 此前,P2P 网贷 行业部分曾通过推出有信用保证险的标的作为增信吸引出借人,高峰时期,约有20家左右P2P平台同时有信用保证险产品在线。
但随着P2P行业下行,以及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公司之间的存在“抽屉合同”,并非真正风控,导致风险逐渐暴露。如: 中华财险踩雷厚本金融 、天安财险踩雷富管家、安心财险踩雷米缸金融等,并引发一系列争议。
而大多信用保证险的被保人,是P2P平台的出借人。如下图保单显示,“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商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各类合法的资金出借主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单示例)
据报道,人保副总裁谢一群近期表示:“目前宜人贷与人保合作未到期还款规模约为41亿元,12亿保费中赔付了9亿元;玖富的未到期余额为45亿元,9亿元的保费赔了3亿元。”
谢一群表示,信保业务目前已经有所转变,融资渠道从过去的个人转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P2P的风险基本缓解。
如果意见稿最后确认实施,P2P平台的信用保险标将消失。
互联网贷款需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就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在官网显著位置进行披露,且单独设置投保意愿确认界面,由投保人 主动确认 后进入投保流程。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意见稿原文 合作的互联网机构需进行披露,并且单独有投保意愿界面,由投保人主动确认,该项意在规范借款端行为,此前曾有消金平台在未告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放款后再扣除保证险保费,引发行业关注。
鼓励合作外部数据
第十八条(数据对接与保密)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意见稿原文 虽然风控大数据公司近期处于风口浪尖,但无论是助贷业务、信保业务与大数据机构的合作只要合规合法,监管都持开放态度。
催收 2次被提及
(禁止行为)第七条(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追偿催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意见稿原文 暴力催收乱象频发,保险公司也要注意约束自身及外包机构行为。
部分保险公司暂停相关业务
实际上,除了C端借款人借款购买信用保证险,作为增信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险业务还出现在消金平台与资金方合作过程中,消金平台想与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合作,往往需要保险加持或融资担保公司助力。
本次意见稿下发,对保险公司信保业务合规运营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我们表示,其在职的保险公司,已暂停所有与消费金融平台的保险增信合作,并且他认为各保险机构近期落地项目速度会大大降低。
但总的来说,对信保业务提高门槛,引入规范,限制能力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大方向仍然在于促进信保业务健康发展,助力普惠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