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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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14:07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并优化资源配置,本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规明令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指的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以协议形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出让金。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费用、征地补偿及税费等。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这些规定确定最低价,并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县国土部门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并公开。意向用地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同一地块有多个意向使用者时,将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符合条件的协议出让,将制定出让方案,包括地块位置、用途等,并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确定合理底价。达成协议后,签订合同并公布出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包括不按规定公布出让计划、泄露底价、低价出让土地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本规定执行,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
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1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全文共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