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责任书由谁出具?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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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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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00:3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驶时一旦发生事故,事故不严重的话可以私了,一般来说私了的还是较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多数人还是选择报警处理,报警后交警会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那交通事故责任书怎么写呢?有什么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驾驶证或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5、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不服的,可以向交警部门提起复核。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最重要的是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中,法院仅仅是作为证据处理。所以这个时候我们保存好相关证据就非常重要,如果当事人有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的证据,有理由推翻认定书的结论的,人民法院完全不予采信这份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