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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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5 03:27
我国法律赋予公司独立企业法人地位,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不少人认为,该独立法人人格已经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债权人仅能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追索。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王兴旺律师解答:
公司股东在以下情况下承担公司债务: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王兴旺律师解析:
股东以不正当或者不合理地方式控制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义务和逃避契约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此时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追加股东为债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的滥用行为具体可表现为资本显著不足、人格高度混同、过度控制和不正当支配等方面。但公司股东为自身利益主张、债权人明知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仍然与公司交易、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形,则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兴旺律师简介
王兴旺律师,曾执业于山东、北京、上海多家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主要擅长征地拆迀、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范围广,该律师业务精通,工作诚实守信,深受社会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