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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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05:13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管理严格,遵循民航总局的指导。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许可的飞行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第十七条列出了未经特别批准的禁止行为:不得在大陆境内两点间进行不定期飞行,组合飞行或跨国飞行;不得在已有定期航班的航线上执行不定期任务;不得在货运包机上载客;禁止使用湿租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包机座位或舱位不得通过分销系统公开销售或转售;不得经营客货混合包机;运输作战物资和武器则严格限制。
危险品货物的运输需要特别许可。第十八条要求,申请人在经营前需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运输危险品管理规定》申请,并在获得许可后方可运输。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湿租航空器使用,申请人需提前15天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如湿租协议、安全责任协议和出租方的国际航空运输营业许可证等,经民航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强调,从中国境内始发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需由具备资质的空运代理人办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内不定期飞行需接受有资质的服务部门地面服务,并签订协议,外国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仅限于特定情况。
最后,第十二条强调,所有不定期飞行活动必须支付规定的航路费、起降费等费用,严格遵守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119TR-R1)已经2006 年6 月7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7 月21 日起施行。中各项指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统计部门负责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