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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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详细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期限。首先,刑事公诉案件、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和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但如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至两个月或再延长一个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民事案件方面,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需要更长时间需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最长可达九个月。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至三个月。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可延长三十日。
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上诉案件审理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和三十日,复议案件为五日。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不受常规审理期限限制,参照相应规定办理。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时,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行政上诉案件期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两个月。审判监督程序下重新审理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可经院长批准延长。
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九个月,委托执行案件期限为一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分别有明确的执行期限要求。
法释〔20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