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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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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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8:30
厦门市的节能管理规定在第二章中明确了多项关键措施,旨在推动节能目标的实施和监督。首先,第九条强调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政府需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市政府每年会对各级政府、部门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节能完成情况将直接影响相关负责人业绩评估和奖惩。
第十条中,市节能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督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用能效率。建设部门也需监督建筑施工中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大型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提交节能评估报告,并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备案项目需告知审查意见,节能部门则负责指导与监督项目的节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针对带有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需在产品上标注标识,销售者需向消费者解释标识含义,避免误导消费者。这强调了产品能效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规定,市统计局和节能部门每年公开能源消耗相关数据,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工业能耗等,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推动节能工作的进展。
最后,第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在技术和资金上支持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其提供如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等各类节能服务,推动全社会的节能工作。
扩展资料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经2008年7月30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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