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什么要求?成为了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抵扣什么税?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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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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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00: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取决于:企业的销售额;适用的税率;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在处理进项抵扣时会涉及到以下问题:
1、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2、是否需要将进项转出;
3、如何办理抵扣手续。
本专题报告对迄今为止与上述问题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为企业正确理解、运用税务法规提供帮助。
第一部分: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抵扣:
1、不属于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法规对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采取了排除的方法,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抵扣,除此以外的其他进项都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品、购进水电、购进维修零件、不属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配件等取得的进项都可以抵扣;
2、取得进项发票填写开具符合规定;
取得可以抵扣进项发票必须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不属于虚开的发票,虚开发票不能抵扣。另外发票的填写、开具必须符合税务规定,不符合的发票不能抵扣。
3、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以上基本规定以外,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包括: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即使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纳税人购进税控税款机取得的进项也可以抵扣。
2、运输途中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无需进项转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抵扣时限不再与材料进仓、商品付款挂钩;
5、由于对方填写不规范造成不能抵扣的,可以退回对方重新填写开具;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进项发票遗失也不影响抵扣: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的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进项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的规定: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运输费用的抵扣
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也应从三个方面判断:
1、不属于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所支付的运费;
2、取得的运输费发票开具符合规定:
1)开票方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第055号)规定: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税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税局名称和地税局代码,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
3、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除此以外,在处理运输费用抵扣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包括: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国税函[2005]332号):列名和不列名的铁路运输费都可以抵扣,今后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发文对铁路运输线进行列名公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是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准予抵扣的铁路运费金额是指由运费和铁路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销售货物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都可以抵扣(包括取得的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的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代理费不能抵扣。
三、关于水电费用的抵扣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 173号)的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广州市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时,可以按照6%征收率或者13%适用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表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纳税人按照13%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分表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凭以总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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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00:40
物流公司属于服务业,是营业税纳税人。不存在一般纳税人之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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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00:43
1.呵呵,物流公司主税种不是增值税,当然很难成为一般纳税人。
所谓一般纳税人是针对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这些而言的,当这些企业的销售额或者劳务额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物流公司主要业务是运输,属于营业税,当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过来说,如果你物流公司的主税种不是运输的话,那你这家公司也不是物流公司了
2.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拿你的销售开的发票上的税额-进货时拿的发票上开的税额=你本期应该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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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00:4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取决于:企业的销售额;适用的税率;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在处理进项抵扣时会涉及到以下问题:
1、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2、是否需要将进项转出;
3、如何办理抵扣手续。
本专题报告对迄今为止与上述问题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为企业正确理解、运用税务法规提供帮助。
第一部分: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一、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抵扣:
1、不属于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情形;
增值税法规对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采取了排除的方法,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抵扣,除此以外的其他进项都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品、购进水电、购进维修零件、不属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配件等取得的进项都可以抵扣;
2、取得进项发票填写开具符合规定;
取得可以抵扣进项发票必须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不属于虚开的发票,虚开发票不能抵扣。另外发票的填写、开具必须符合税务规定,不符合的发票不能抵扣。
3、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以上基本规定以外,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包括: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即使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纳税人购进税控税款机取得的进项也可以抵扣。
2、运输途中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无需进项转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抵扣时限不再与材料进仓、商品付款挂钩;
5、由于对方填写不规范造成不能抵扣的,可以退回对方重新填写开具;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进项发票遗失也不影响抵扣: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的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进项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的规定: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运输费用的抵扣
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也应从三个方面判断:
1、不属于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所支付的运费;
2、取得的运输费发票开具符合规定:
1)开票方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第055号)规定: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税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税局名称和地税局代码,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
3、在规定的期限内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除此以外,在处理运输费用抵扣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包括: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国税函[2005]332号):列名和不列名的铁路运输费都可以抵扣,今后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发文对铁路运输线进行列名公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是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准予抵扣的铁路运费金额是指由运费和铁路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销售货物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都可以抵扣(包括取得的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的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代理费不能抵扣。
三、关于水电费用的抵扣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2004] 173号)的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使用水电费分摊明细表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总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广州市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时,可以按照6%征收率或者13%适用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表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总表纳税人按照13%适用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取得的水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分表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凭以总表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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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00:41
1.呵呵,物流公司主税种不是增值税,当然很难成为一般纳税人。
所谓一般纳税人是针对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这些而言的,当这些企业的销售额或者劳务额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物流公司主要业务是运输,属于营业税,当然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过来说,如果你物流公司的主税种不是运输的话,那你这家公司也不是物流公司了
2.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拿你的销售开的发票上的税额-进货时拿的发票上开的税额=你本期应该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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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00:44
物流公司属于服务业,是营业税纳税人。不存在一般纳税人之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