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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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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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6 09:39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好意同乘”的行为无处不在,但是,如果“好心办了坏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要求驾驶人对搭车人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出了车祸要对搭车人的损失全赔,对驾驶人不公平,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如果是机动车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则不能减轻其对搭车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