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保管财物不慎丢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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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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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14:50
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报关物品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一般都是无偿的。不过有些时候我们会不小心将物品损坏丢失,此时应该怎么赔偿?
网友咨询:
帮别人保管财物不慎丢失,怎么赔偿?
律师解答:
无偿帮别人保管财物,因保管不善被毁,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无偿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律师补充: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