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章 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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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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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4 12:36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着重于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公众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强调了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法定责任,他们有权对任何破坏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举报。
在进行建设工程时,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查询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3日内提供书面答复,确保施工不危及燃气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必须在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任何因施工导致的设施损坏,施工单位需协助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则负有多种职责,如执行国家标准,制定应急预案,设立专门的维护部门,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监护,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使用燃气设施时,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禁止的行为,如擅自改动设施、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危险活动,以及不合规的设备安装和维护等。
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在第三十七条中被提及,相关部门需协作应对燃气事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对于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报警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半小时内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需上报政府。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最后,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强调了燃气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合格设施将被要求整改或停止使用,同时,新闻媒体负有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