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与帮信罪有何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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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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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5 19:23
1、两罪在行为对象、行为主体以及行为方式和主观内容层面均有所差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仅有单位可以构成,亦能在特定情况下由未成年人来承担;
但诈骗罪却只允许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
从行为方式角度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偏向于提供技术支援、管理服务等行为,侧重于提供实际的物质保障;
相比之下,诈骗罪的核心行为主要表现为人际间的欺诈和欺骗,着重于获取他人财产利益。
至于主观内容层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需明确知晓他人正计划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行为并且其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旨在换取适当报酬;
然而,诈骗罪的行为伴随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因此,针对两种罪行的定罪量刑思路也不尽相同。
2、关于如何界分“帮信罪”与“诈骗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分析:
(一)首先两者所侵犯的法益性质截然不同,诈骗为一种典型的财产型犯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众的财产权,而“帮信罪”则属于破坏公共秩序范畴的犯罪。
所以,当涉及到提供银行账户及电话卡等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他权利的时候,就有可能同时符合两种罪行的构成要件。
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对公序良俗的影响相对模糊笼统的话,那么将其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就存在理论障碍。
(二)其次,在行为人进行的客观行为方面,我们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合理区分。
通常情形下,我们会将向犯罪分子提供经济支持或是场所方便的行为归入到诈骗犯罪当中。
然而,针对“帮信罪”的帮助行为,我们必须严格*其范围仅仅应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领域。
在这种背景下,会出现两种罪名的竞合关系。
(三)接下来就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主观故意的一致性问题了。
在行为人员和诈骗罪犯之间若未能达成事先或正在进行的犯意交流,该行为者便将被判定为“帮信罪”的情节。
如果行径者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确认或者他们只是潜在地持有冒险精神,那么他们也可以被判定为“帮信罪”的罪犯。
相反地,如果行为人和诈骗罪犯之间的事前或事中沟通明确,那么他们的行为将会被视为诈骗罪。
当然,如果是在事情发生后才给予的帮助,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掩盖、隐藏犯罪所得甚至包庇等更为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