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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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6 04:01
苏州市的节约用水条例特别强调了再生水和雨水的有效利用,以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在新、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中,条例要求强制安装再生水利用系统(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必须确保这些系统的正常运行,并确保再生水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再利用标准,即通过污废水处理工艺净化后的水。
此外,条例规定再生水管道、水箱和出水口等设施必须有明确标识,且需与公共供水管道保持分离,以保证水的纯净和安全(第二十八条)。
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特别是规划用地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项目,条例倡导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的建设(第二十九条)。绿地、道路和停车场等地方被鼓励配备雨水渗透设施,如低洼草坪和渗水地面,以增加雨水的自然渗透和储存能力。
在日常用水中,如绿化、景观和环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以减少对公共供水的依赖(第三十条)。这不仅节约了水资源,也体现了苏州市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扩展资料
[1](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