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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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3 16:08
吉林省的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在资金管理方面有明确规定。首先,政府鼓励多元资金来源,通过积极措施支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多种途径筹集项目资金(第二十条)。
一旦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应确保及时到位,否则将影响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拨付(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明确要求:无偿使用需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而有偿使用则需依法担保并签订合同,明确还款义务(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严谨,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四条)。同时,行政主管部门还需与金融机构合作,优化贷款安排,提升农业贷款效益(第二十五条)。
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权进行检查,前者对所有资金进行法定审计,后者可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第二十六条)。在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效益或出现风险,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投资,但需经国家批准(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本条例于2001年5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