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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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17:50
公务员因病不能上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 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 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 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 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 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 ,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 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 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 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 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 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 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17:55
看病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