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散公司诉讼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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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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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22:00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解散公司诉讼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股东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只要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等资料能够证明其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就可以作为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公司的隐名股东需要首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将“隐名”变为“显名”后才符合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司解散之诉的唯一适格被告是公司,不是其他股东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等其他主体。
公司解散之诉的地域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公司解散之诉对于股东持股份额设置要求,其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表决权比例仅作形式审查。在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之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果发生上诉的情形,相关主体在二审程序中同样需要持续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
由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后,法院如果判决解散公司,则公司马上需要进人清算程序。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矛盾,公司能够自行清算就不会出现财产保全的问题。股东之间矛盾深刻的情况下,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后,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很可能会转移财产,以至于影响到将来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股东利益的实现。因此,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如果同时提出对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有关证据进行保全等申请的,法院考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保全。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