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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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21:57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暂行办法中,发行人需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发行人董事会需对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的可行性以及必要事项进行详细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最终批准。
股东大会在决策过程中,需对关键事项进行明确,如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限、授予董事会的权限以及任何其他必要事项,确保决策的严谨性。
接着,第三十一条要求发行人需按照证监会规定制作并由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保荐人在这一阶段,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深入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三十四和三十五条款涉及证监会的审查流程。收到申请后,证监会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之后,由相关部门初审并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进一步审核。最终,证监会将对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提供相关文件。
发行过程受到时间限制,从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否则核准文件将失效,需重新申请。如果在申请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遇到重大事项,发行人需暂停或延迟发行,并及时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不符合发行条件,证监会将撤回核准决定。
对于未获核准的发行申请,发行人有六个月的等待期,六个月后可重新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1号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