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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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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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06:18
为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确保认证质量,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包括认证、咨询、认可、培训及注册等工作,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均可申请。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指导与管理机构由中国*批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下设的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机构的认可和人员注册管理。
从事认证的机构需经认可,咨询人员和培训课程需注册;咨询机构需向环保总局备案。申请认证的组织需满足建立运行三个月以上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提交污染物监测结果和无违法处罚证明。
认证机构在开展活动前需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认可或备案证书,咨询机构需将咨询项目名称上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需将审核报告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抄送省级环保部门。
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或质量不达标的机构进行处罚。环注委负责审核员及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环保部门在发现通过认证的组织违法时,应依法处理并通报指导委员会。对不符合规定的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环保部门会向指导委员会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旧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