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能将被告人经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全的财产没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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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1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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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5:38
不可以。
根据刑法规定,没收的财产应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且犯罪分子负有正当的债务的,犯罪分子的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对于偿还正当债务之外的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才可以没收。
所以,对于已经在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不应直接没收,但如果在民事诉讼处理完毕后,被保全的财产在偿还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则对于 剩余部分可以予以没收。
《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5:40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的,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没收,或者取得的财产是犯罪所得,也可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