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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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2 06:58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首先,当涉及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涵盖的依法代管的房屋,其中代管人即为房屋的主管管理部门。其次,对于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若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指定时间内,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也适用本细则。再者,拆迁中涉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若产权调换方案实施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能在公告期限内达成一致的抵押协议,公证程序同样适用。最后,本细则涵盖了其他所有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事项。
这些规定确保了在拆迁过程中,对于涉及各方权益的关键环节,如产权归属、抵押权益等,都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拆迁的公平、透明。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