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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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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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03:29
为了规范公司的运营模式,政府部门有针对公司的因素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制度,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基本的特征。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具体如下:
1、资产显著不足的情形;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
4、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重要表征为股东与公司的组织、财产、账目、业务等发生混同;
5、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公司“脱壳”经营行为,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任的情形;
6、自然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以挂靠方式取得法人名义对外经营行为的情形;
7、国有独资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无度操纵、干预的行为,或者关联法人间的过度控制等等情形。
律师补充: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股东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结构混同、住所混同等;
2、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公司财产“资不抵债”;
3、滥用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前股东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其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