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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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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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2 23:30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具体化为四种情形: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独立出来的一种罪行。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1997年刑法对上述流氓罪进行了分解,单独规定了四种犯罪: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聚众淫乱罪;
- 聚众斗殴罪;
- 寻衅滋事罪。
5.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规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